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榜首百零七条之规定,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议依法处置交通管理法律过程中拘留的,驾驶人或许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供给被拘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许不前来承受处理的车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承受处理;承受处理时,应当带着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合法证明等手续。
2、公告期满仍不前来承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历的拍卖组织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不合法组装的机动车予以撤除;到达作废规范的机动车予以作废;机动车触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